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訊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蕭明哲律師
賴傳智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
字第123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79,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
,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