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訊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蕭明哲律師

      賴傳智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

字第123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79,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

,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