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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陳麗玲

  • 原告
    甲○○
  • 被告
    乙○○蘇芳敏即鳳華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蘇芳敏即鳳華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柏均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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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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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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