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蘇芳敏即鳳華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柏均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