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 訴 人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1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