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訊立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 告 訊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0,000元(係以1,500,000元加上前開額數1/10即150,000 元所得出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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