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7號
- 原告
-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磽P上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小燕律師
- 被告
- 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砲伂?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之前,提出原證二所列物品之成本分析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自行送繕本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