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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連育群

  • 原告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   告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磽P上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砲伂?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之前,提出原證二所列物品之成本分析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自行送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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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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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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