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 告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磽P上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砲伂?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之前,提出原證二所列物品之成本分析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自行送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