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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被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人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命丙○○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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