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1號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人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命丙○○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