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 告 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並由其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係屬後,已變更為丁○○,惟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命丁○○承受訴訟。然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