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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告
華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兩造間所簽訂之軟體合約書為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0 萬元及遲延利息,惟前揭軟體合約書第9 條第7 項既約明:「當合議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省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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