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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光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律師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借款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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