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徠富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