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善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171 號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號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171 號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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