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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善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171 號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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