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善斌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13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