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9號上 訴 人 石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97年12月20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12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此觀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即明,自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