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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石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9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石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19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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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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