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9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石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19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