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石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19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