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3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青昱休閒禮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