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蕭胤瑮
- 原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薛松雨律師 ??????王玫群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 年 度台抗字第274 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是原告認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並據此繳納裁判費,即有未洽。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行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且於扣除前已繳納之3,000 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如認被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進行清算程序,另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含其應為送達之處所),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乙○○、董事呂實梧、監察人陳麗莉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以上一、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上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曹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