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79號
- 原告
- 吉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4 、5 月間滯欠原告貨款79萬1405元,屆期不為清償,迄今仍未給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3 紙、支票1 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前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即生視為自認上開事實之效果,是以原告前揭主張,為可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據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9 月15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