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85號原 告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補正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之法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