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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訴人
復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旻宏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上訴人復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甲○○連帶部分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就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復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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