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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告
臺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榮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文
被告
旭卡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劉炳乾
上列2人   李長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2段315巷2號3樓
兼法定代理人羅正雄  住同上
被   告 羅聰來  住新北市○○區○○路2段正隆巷12弄1

            5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銘版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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