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48號
- 原告
- 臺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挺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文
- 被告
- 旭卡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劉炳乾
- 上列2人 李長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 告 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設新北市○○區○○路2段315巷2號3樓
- 兼法定代理人羅正雄 住同上
- 被 告 羅聰來 住新北市○○區○○路2段正隆巷12弄1
5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銘版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