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1號
- 原告
-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夏曦律師
- 被告
-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2 月13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1件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