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5號
- 原告
- 私立輔仁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即文德商行
- 被告
- 丁○○即鴻廚團膳企業社
- 被告
- 日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丙○○即文德商行、丁○○即鴻廚團膳企業社、
日耀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業於民國97年12
月2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查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69,04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惟因原告於訴之變更前已依原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5,510 元
,是本院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之15第3 項之規定,認原告就變更
之訴之裁判費尚不足5,060 元(計算式:10,570元-5,510 元=
5,0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變更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