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7號
- 原告
- 敦南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富律師
吳姝叡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奕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奕達股份有限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甲○○為法定代理人,惟被告公司業經於96年7 月10日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苟被告公司之章程未另有規定,或由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自應由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而被告公司之董事扣除原告不算,尚有董事四人,惟原告未釋明被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已選任乙○○為清算人,僅以乙○○為法定代理人,於法顯有未合,爰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