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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74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4號

受  罰 人 乙○○

原告
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間請

求返還印鑑章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98年6 月30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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