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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丙○○、戊○○○、甲○○、丁○○

  • 原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承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   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承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葉建廷律師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蒼河)」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滄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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