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23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承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駱憶慈律師
- 被告
-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蒼河)」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滄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