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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3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23號

原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承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告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蒼河)」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滄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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