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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3號

上訴人
廣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駿吉工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53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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