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偉峰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偉峰家具有限公司邀其法定代理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 月15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借款動用期間為自95年9 月15日起至96年9 月15日止,其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之,如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者,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按約定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原告先後於95年9 月15日及21日撥款637,600 元、596,800 元,前者本金均未獲清償,而後者經部分清償後,僅餘本金10,870元,上開款項迭經原告向被告催討,均未獲付,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積欠之本金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利率總表、授信案件申請書、客戶存提記錄單、轉帳收入傳票、轉帳支出傳票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楊璧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