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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貳肆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40號上 訴 人 貳肆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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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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