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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40號

上訴人
貳肆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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