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貳肆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40號上 訴 人 貳肆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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