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40號
- 上訴人
- 貳肆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4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