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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1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16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次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公司法第213 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30 號判決意旨參看)。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30日經濟部以97年12月9 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496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即應行清算程序,且本件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1年6 月間擔任被告之董事,嗣後因個人原因不克擔任該職,乃於92年1 月17日以被告公司內簽向被告為辭職終止委任之易司表示並送達予當時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全成收受,且陳全成收受後於其上簽名並表示同意,原告業於93年6 月函報經濟部。原告既於92年1 月17日以意思表示向被告辭去董事職務,該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公司,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即告終止。詎原告日前接獲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有關被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該繳款書將原告列為被告之清算人,原告始知被告遲未補選及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仍列名於被告董事名單。嗣後又知悉被告因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核定需補稅116 萬358 元,提起訴願卻遭駁回,無此龐大之金額,倘原告不提起本件訴訟,將有被追訴民事責任或稅法責任之危險,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顯有受侵害之虞。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有確認利益。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已終止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惟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仍列原告為董事,則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陷於不明確之危險,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次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民法第549 條第1項及第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自得由當事人之一方隨時終止之。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內簽、經濟部93年6 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332224420 號函、93年6 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332270200 號函各1 件、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3件、財政部97年1 月3 日訴願決定書1 件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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