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35號原 告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19條之約定,係約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