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62號
- 原告
- 雅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堤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為被告東堤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東堤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可憑。本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東堤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98年4 月15日變更登記為丁○○,亦有原告提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原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本件被告東堤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98年4 月15日變更登記為丁○○,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裁判送達前,依前開說明,爰由本院裁定由丁○○為被告東堤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