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飛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