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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齊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現金新台幣伍拾叁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乙○○如以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齊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輝公司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
    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齊輝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2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借
    款期間自92年10月16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並自借款日起
    ,以1 個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其中250 萬元借款利息按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2.23% ,其餘250 萬元借款利息則按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
    碼年息2.83% ,並得由原告於每屆滿3 個月之次日,按當時
    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遲延給付時,除依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齊輝公司自95年5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原告屢經
    催討,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被告齊輝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1,576,838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對被告齊輝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乙○○)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齊輝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另被告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稱
    :伊有同意擔任保證人,惟訴外人陳清和死亡後,擔任齊輝
    公司會計之陳清和配偶及外務之兒子,將約4、5百萬元領走
    ,原告應向他們請求,而且當初伊要求陳清和幫我向銀行辦
    理免除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伊不知道陳清和未幫伊退保等
    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此有本院97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復有原告所提之借款據影本
    2 件、約定書影本1 件、放款帳卡6 紙、放款利率查詢單1
    紙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齊輝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齊輝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
    (對被告乙○○)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576,838 元,及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及被告乙○○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附表:(單位:新台幣)                                           97年度訴字第358號│
├───┬───────┬───────┬───┬────────┬────────┤
│編 號 │積 欠 本 金   │利  息  期  間│利  率│違 約 金 期 間  │備            考│
├───┼───────┼───────┼───┼────────┼────────┤
│      │              │民國96年5 月16│6.33% │96年6 月17日起至│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日起至96年7 月│      │清償日止        │6個月內加計10%違│
│      │              │15日止        │      │                │約金,超過6 個月│
│      │              ├───────┼───┤                │加計20%違約金。 │
│      │              │96年7 月16日起│      │                │                │
│      │              │至96年10月15日│6.78% │                │                │
│  1   │784,476元     │止            │      │                │                │
│      │              ├───────┼───┤                │                │
│      │              │96年10月16日起│      │                │                │
│      │              │至97年1 月15日│7.1%  │                │                │
│      │              │止            │      │                │                │
│      │              ├───────┼───┤                │                │
│      │              │97年1 月16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7.09% │                │                │
├───┼───────┼───────┼───┼────────┤                │
│      │              │96年5 月16日起│      │96年6 月17日起至│                │
│      │              │至96年7 月15日│6.93% │清償日止        │                │
│      │              │止            │      │                │                │
│      │              ├───────┼───┤                │                │
│      │              │96年7 月16日起│7.38% │                │                │
│      │              │至96年10月15日│      │                │                │
│  2   │792,362元     │止            │      │                │                │
│      │              ├───────┼───┤                │                │
│      │              │96年10月16日起│7.7%  │                │                │
│      │              │至97年1 月15日│      │                │                │
│      │              │止            │      │                │                │
│      │              ├───────┼───┤                │                │
│      │              │97年1 月16日起│7.69%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合計:1,576,8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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