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告
- 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柱律師
- 被告
- 嘉泰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舟翔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