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和思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丁○○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84巷1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舒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