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慶陞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佰玖拾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