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訴人
晟隆興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虎恩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573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5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足憑,則加計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與2 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原應於97年5 月24日屆滿,惟該日為星期六,故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97年5 月26日始行屆滿。而上訴人遲於97年5 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