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晟隆興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虎恩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573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5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足憑,則加計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與2 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原應於97年5 月24日屆滿,惟該日為星期六,故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97年5 月26日始行屆滿。而上訴人遲於97年5 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