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63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