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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63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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