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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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