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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7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告
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東來服飾發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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