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被告
- 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東來服飾發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