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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告
合冠包裝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惟查原告於97年5 月5 日之準

備書狀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

貳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貳

仟玖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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