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3號
- 原告
- 合冠包裝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誌誠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惟查原告於97年5 月5 日之準
備書狀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
貳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貳
仟玖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