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4號
- 原告
- 敬偉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逸利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兩造間有合意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銷貨憑單第一項約定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