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6號原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丁○○ 四樓 誠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