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73號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 最後設籍:臺北縣樹林市○○街42巷13號、民國95年1 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生前經營宇城石材有限公司磁磚生意,因經營不善以致積欠稅款及債務,又被繼承人於生前曾為宏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貨,而以聲請人及被繼承人所共有坐落於台北縣樹林市○○段447 地號之土地為擔保,嗣被繼承人甲○○未能清償宏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遂由聲請人代其清償新台幣(下同)70萬元,故被繼承人亦積欠聲請人70萬元,有借據可稽。惟被繼承人甲○○已於民國95年1 月21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蔡秋蘭、乙○○、丙○○、簡進榮、簡文選、呂簡麗珠、簡麗錦、簡榮泉、簡麗鈴等均已拋棄繼承,既無人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即屬於國有財產,自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繼承,而由於被繼承人尚有坐落於台北縣樹林市○○街42巷13號房屋所有權持分三分之一之產權需處理,為免因無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致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5年1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遺有土地1 筆,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5年4月7日板院輔家福95年度繼字第688 號函影本、本院95年4 月24日板院輔家福95年度繼字第803 號函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借款收據影本、本院83年1 月15日82民執星字第5952號函影本、本院95年3 月9 日板院輔家福95年度繼字第445 號函影本各1 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繼字第803 號、95年度繼字第688 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足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按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9 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而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應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即應積極辦理。 五、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尚有遺產亟待管理,若無人為遺產之管理勢將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等情,揆諸前開司法院之解釋及國有財產法之規定,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並基於專業之考量,且經本院詢問聲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該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公示催告之。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