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普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蘇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重勞訴字第6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柒仟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