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 原告
-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傅爾洵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大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 被告
-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恆律師
- 被告
-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於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