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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代理人
翁大鈞律師
複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被告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告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於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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