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吳金芳
- 當事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戊○○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翁大鈞律師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於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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