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添錫律師
- 被上訴人
- 喬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周宜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