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陳傳中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上訴人 喬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