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精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及約定書,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惟依原告所提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2 份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