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97年8 月29日以97年度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於97年9 月23日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聲請事件卷宗查證屬實。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