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嘉格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