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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告
乙○○
被告
嘉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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